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64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东粤妆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95498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蔡旭丹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2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640号
当事人:广东粤妆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TKRH4H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凤和村江牛路42号2栋2楼
法定代表人:蔡旭丹
2023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凤和村江牛路42号2栋2楼的广东粤妆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了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在该公司二楼生产车间发现有工人正在生产名称“芭莲美莹润精华霜”(外包装标签标示“生产批号:YZ23022003,限用日期:2026/02/19,备案人/生产企业:广东粤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南业八枝路东三巷12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189”)。在一楼展柜中发现名称“贻贝粘蛋白修护液”(生产批号:YZ23022001,2026/02/19)、“互生叶白干层清颜组合”(“芊经坊净颜精华液”,净含量3ml×1支;“芊经坊互生叶白千层精华液”,净含量:10ml×2支;生产批号:YZ23021601,限用日期:2026/02/15)、“暨美医?大马士革玫瑰水光面膜”(生产批号:YZ23022001,限用日期:2026/02/19),上述三款产品均外包装标签标示:“备案人/生产企业:广东粤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南业八枝路东三巷12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189”等内容,当事人的厂名厂址与上述产品标签标示的生产企业名称不一致。
当事人承认上述产品是其生产的产品,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6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凤和村江牛路42号2栋2楼的广东粤妆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互生叶白千层清颜组合”(生产批号:YZ23021601,限用日期:2026/02/15)共450盒,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表述,“互生叶白千层清颜组合”化妆品成本单价为4元/盒,其中精华液2元,瓶子1元,盒子0.5元,人工费用0.5元;成本合计1800元[450盒×4元/盒],于2023年2月16日将上述产品共计448盒,以5元/盒的价格卖给了客户郭小姐,销售金额2240[448盒×5元/盒],产品货值2250元[450盒×5元/盒];违法所得2240元[448盒×5元/盒]。剩余两盒存放在一楼展柜中,当事人销售该产品前未对该产品进行备案。
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凤和村江牛路42号2栋2楼的广东粤妆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贻贝粘蛋白修护液”(生产批号:YZ23022001,限用日期:2026/02/19)共500盒,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表述,“贻贝粘蛋白修护液”化妆品成本单价为4元/盒,其中瓶子0.5元,泵头0.5元,精华液1.5元,盒子0.5元,人工费用1元;成本合计2000元[500盒×4元/盒]。于2023年2月20日将上述产品共计498盒,以5元/盒的价格销售给客户周生,销售金额2490元[498盒×5元/盒],产品货值2500元[500盒×5元/盒];违法所得2490元[498盒×5元/盒]。剩余两盒存放在一楼展柜中,当事人销售该产品前未对该产品进行备案。
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凤和村江牛路42号2栋2楼的广东粤妆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暨美臣大马士革玫瑰水光面膜”(生产批号:YZ23022001,限用日期:2026/02/19)共520盒,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表述,“暨美臣大马士革玫瑰水光面膜”(净含量:30ml×5片)化妆品成本单价为5元/盒,其中5张面膜布3元,包材费用1元,人工费用1元;成本合计2600元[520盒×5元/盒],于2023年2月20日将上述产品共计518盒,以6元/盒的价格销售给了客户李生,销售金额3108元[518盒×6元/盒],产品货值3120元[520盒×6元/盒];违法所得3108元[518盒×6元/盒]。剩余两盒存放在一楼展柜中。
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凤和村江牛路42号2栋2楼的广东粤妆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芭莲美莹润精华霜”(外包装标签标示“生产批号:YZ23022003,限用日期:2026/02/19)共200盒,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旭丹表述,“芭莲美莹润精华霜”化妆品成本为8元/盒,其中盒子单价1元,瓶子3元,料体3元,人工费用1元。货值金额共1600元[200盒×8元/盒],因为还没销售出货,所以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四款产品总货值为9470元[200盒×8元/盒+520盒×6元/盒+520盒×6元/盒+500盒×5元/盒],违法所得合计7838元([448盒×5元/盒]+[498盒×5元/盒]+[518盒×6元/盒])。
当事人于2023年2月21日对销售出去的“互生叶白千层清颜组合”、“贻贝粘蛋白修护液”、“暨美臣大马士革玫瑰水光面膜”进行召回,截止到2023年4月17日,因上述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委托运输及保管物品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广东粤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的“芭莲美莹润精华霜”、“贻贝粘蛋白修护液”、“暨美臣大马士革玫瑰水光面膜”“互生叶白干层清颜组合”产品外包装未标识当事人的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该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的“贻贝粘蛋白修护液”、“互生叶白干层清颜组合”普通化妆品,未经备案而将其上市销售,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和标签虚假的“贻贝粘蛋白修护液”、“互生叶白千层清颜组合”,构成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生产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按照生产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行为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贻贝粘蛋白修护液”、“暨美臣大马士革玫瑰水光面膜”、“互生叶白干层清颜组合”化妆品,未按要求执行产品留样制度,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1日向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警告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芭莲美莹润精华霜”、“贻贝粘蛋白修护液”、“暨美臣大马士革玫瑰水光面膜”“互生叶白干层清颜组合”产品未标示当事人的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芭莲美莹润精华霜”成品200盒、“贻贝粘蛋
白修护液”成品2盒、“暨美臣大马士革玫瑰水光面膜”成品2盒、“互生叶白干层清颜组合”成品2盒。
二、没收没收违法所得7838元。
三、罚款150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标签虚假的普通化妆品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25日
罚没 2.28万 元
广东粤妆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东粤妆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20261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凤和村江牛路42号2栋2楼(空港白云)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凤和村江牛路42号2栋2楼(空港白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9UTKRH4H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蔡旭丹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2年09月1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9月1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东粤妆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