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3〕26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博贤实业(广东)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500249407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沙沙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0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3〕262号
当事人:博贤实业(广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MKNX83;
注册资本:贰千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9年03月15日;
法定代表人:王沙沙;
营业期限:2019年03月15日至长期;
住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福和三迳村福中路35号;
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022年6月21日,我局收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广东省局)的案件交办通知书,通知书显示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要求执行生产记录制度、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6月3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月14日生产了法之莱姜母精华洗头水(批号(B)08022101),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资料,包装作业日报表显示下单数量为6000瓶,灌装/包装生产指令单显示下单数量为9000瓶,灌装作业日报表显示实际完成数量为8583瓶,包装作业日报表显示完成数量8581瓶。当事人称实际灌装是8586瓶,出库是8581瓶,中间有5瓶是2瓶留样、2瓶自检,1瓶放展厅,1瓶放展厅的后来送外检了。当事人生产过程中,各种生产记录台账上数据不一致,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5月7日购进了450千克物料编码为BX110190的原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原料管理登记表和名称为同玺堂精草护根控油精粹露的生产记录,当事人于2021年5月21日领取上述原料53.4千克用于生产。2022年5月13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原料仓合格区内放置有2桶超出有效期的物料,物料编码为BX110190、生产日期为001240871,保质期至2022年1月21日。当事人将过期的化妆品原料长期贮存在经营场所功能间内,至广东省药监局检查后才发现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在涉案化妆品原料有效期管理上存在明显过失,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涉案原料过期后被使用或误用,使涉案化妆品原料处于待使用状态,构成使用过期原料的违法行为。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月14日生产了8586瓶法之莱姜母精华洗头水(批号:B08022101),其中8581瓶销售至广州法之莱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3.05元/瓶,另外有2瓶用于留样、2瓶用于自检,1瓶用于放展厅对外展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的标签,上述产品的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2021.1.14,EXP:20240113”,即产品的标签上标注有效期为3年。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本产品保质期为2年”,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标签上的保质期和技术要求上的保质期不一致,标签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当事人共计生产上述产品8586瓶,销售上述产品8581瓶,销售单价为3.05元/瓶。上述不合格产品涉案货值共计26187.3元(涉案货值=生产数量×销售单价),违法所得26172.05元(违法所得=销售数量×销售单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身份证明书;2、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我局发出的《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化交办[2022]087号)及附件,包括: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技术审评报告、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报告、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粤药监化责改[2022]0513-01号),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说明、当事人提供的说明函、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2022年5月13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化妆品的生产记录,包括:生活参过程消毒记录表、配方工艺表、称料单你、领料单、乳化生产报表、罐装作业日报表、包装作业日报表、送检及入库单、成品出库单、成品留样检查记录表;4、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化妆品的备案凭证、备案图片、配方表、生产工艺简述、及部分原料的产品基数说明;5、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化妆品的情况说明、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生姜姜汁的制作工艺;6、2022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6页、部分原料整改前后的登记表;7、我局向广州市局发送的关于当事人有关问题的请示及广州市局的批复;8、2022年7月8日、7月14日、9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2022年9月20日提取的产品的标签;9、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的委托加工合同、对账单;10、当事人提供到2021年11月9日对涉案产品的送检检验报告、2022年7月15日对涉案产品放展厅的一瓶的送检报告。
2023年4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鉴于当事人已将剩余过期原料退货,当事人已主动改正其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鉴于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超过两年保质期后,经对留样检验,没有明显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指标,且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化妆品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可以从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6172.05元;2、罚款81180.63元(货值3.1倍)。
综上,本局决定合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6172.05元;
3、罚款81180.63元(货值3.1倍)。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05日
罚没 8.12万 元
博贤实业(广东)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博贤实业(广东)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90201 |
住所 | 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福和三迳村福中路35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福和三迳村福中路35号A1厂房1、2、3楼,B1办公楼1、4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CMKNX83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王沙沙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2年05月18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5月17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博贤实业(广东)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