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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47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微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89627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彭华容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4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470号


当事人:广州微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AKEA4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北路77号B栋五楼、C栋一、二、三、四、五楼
法定代表人:彭华容

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微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送达《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C202200325、HC202200326),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诗维蓝黛祛痘修护膏”(批号:202201101A)产品“水杨酸”项目检出值为“0.86%(以酸计)”,不符合“总量≤0.5%(以酸计,作为防腐剂使用时)”标准规定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诗维蓝黛祛痘亮肤精华液”(批号:202109006A)产品“水杨酸”项目检出值为“1.24%(以酸计)”,不符合“总量≤0.5%(以酸计,作为防腐剂使用时)”标准规定。经检查,上述产品是当事人生产的,我局执法人员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涉案的“诗维蓝黛祛痘修护膏”(批号:202201101A)添加了“甜菜碱水杨酸盐”,产品标签标示了该成分,但未标注其功能,该成分在备案配方中用作皮肤调理剂用途。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水杨酸及其盐类用作防腐剂时,最大允许浓度总量0.5%(以酸计),水杨酸用作其他用途时,在驻留类产品的最大允许浓度为2.0%,且该原料及其功能还必须标注在产品标签上。因此,涉案“诗维蓝黛祛痘修护膏”(批号:202201101A)的水杨酸用作皮肤调理剂,其含量检出值0.86%(以酸计),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但其标签未标注水杨酸的功能,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8日接到订单生产“诗维蓝黛祛痘修护膏”(批号:202201101A)200盒,其中6盒用于留样,1盒用于自检,剩余的193盒于2022年01月09日全部销售,每盒售出价格为4.5元,共收款868.5元,货值金额900元。
当事人生产涉案的“诗维蓝黛祛痘亮肤精华液”(批号:202109006A)添加了“水杨酸”,产品标签标示了该成分,但未标注其功能,该成分在备案配方中用作皮肤调理剂。涉案诗维蓝黛祛痘亮肤精华液”(批号:202109006A)的水杨酸用作皮肤调理剂,其含量检出值1.24%(以酸计),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但其标签未标注水杨酸的功能,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当事人于2021年08月31日接到订单生产“诗维蓝黛祛痘亮肤精华液”(批号:202109006A)300盒,其中6盒用于留样,1盒用于自检,剩余的293盒于2021年09月13日全部销售,每盒售出价格为4.5元,共收款1318.5元,货值金额1350元。
上述两款产品共收款2187元,总货值为2250元,留样产品已销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产品生产记录,证明产品生产情况。
3、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上,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因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作没收处理。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187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共计:1218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23日

罚没 1.22

广州微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微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03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北路77号B栋五楼、C栋一、二、三、四、五楼(自主申报)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北路77号B栋五楼、C栋一、三、四、五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AKEA48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彭华容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2年08月29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8月28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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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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