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16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狮王口腔用品(广州)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100262680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欧小红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1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162号
名称:狮王口腔用品(广州)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391H42
法定代表人:欧小红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20日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启源大道6号4栋101房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117
2022年12月07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化妆品国抽系统线索和相关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町采儿钻石口香牙膏”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2月08日,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3月25日生产“町采儿钻石口香牙膏”(包装规格:100g/盒,批号:2022.03.25,限期使用日期:2025.03.24,生产商:狮王口腔用品(广州)有限公司)
3010盒,自检和留样数量不纳入订单生产数量,自检(细菌PH值、霉菌检测)6盒,留样6盒,成本价为1.6元/盒。当事人于2022年03月30日将上述批次牙膏3010盒销售客户“董刚”,销售单价为1.7元/盒,销售金额总计5117元。
2022年09月30日,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HC202201517),显示上述涉案批次牙膏检出“菌落总数”390000CFU/g,检出“铜绿假单胞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关于微生物学指标要求:菌落总数(CFU/g或CFU/ml)限值≤500,铜绿假单胞菌/g(或ml)不得检出,上述检验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要求。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2年12月8日启动产品召回计划,向客户发出产品召回客户通知书,截至2022年12月12日,已召回247盒上述批次牙膏,并退回货款419.9元,剩余2763盒因被客户销售和消费者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我局于2022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已召回的247盒上述批次牙膏依法扣押。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产品的货值为5137.4元,违法所得为4697.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C202201517)、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韦富琼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涉案产品生产记录复印件、产品核价表、销售记录复印件、订单明细金额表复印件、涉案产品退款聊天记录截图片、无法召回情况说明、《证据复制(提取)单》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23年03月07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3〕9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牙膏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结合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牙膏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批次“町采儿钻石口香牙膏”247盒;
2.没收违法所得4697.1元;
3.罚款1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5697.1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15日
罚没 1.57万 元
狮王口腔用品(广州)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狮王口腔用品(广州)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10117 |
住所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启源大道6号4栋101房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启源大道6号4栋101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D391H42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欧小红 |
生产许可项目 | 牙膏单元(牙膏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3年05月31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11月02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狮王口腔用品(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