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绮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52978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青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0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5号
当事人:广州市绮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6533567P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金盆村九曲径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刘*
接上级交办,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022A06744),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绮妆染发膏(黑色)”(批号:QZ20100501,限用日期:2023/10/04、规格:500ml×2)经检验,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染发剂与显色剂的混合比例为:1:1。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要求。当事人确认上述被检产品是其生产,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并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库存及留样样品,当事人称上述报告所检样品即是该批产品的4瓶留样。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5日生产“绮妆染发膏(黑色)”(批号:QZ20100501,限用日期:2023/10/04、规格:500ml×2)产品共83盒,销售价6.8元/盒。当事人留样4盒无偿供样药监局本次抽检,售出72盒,剩余未售出7盒当事人称已销毁。当事人提供该产品特证、批生产记录表、销售单、产品成品检验报告等材料。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毁记录,我局认定当事人该批次产品总货值564.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37.2元。当事人称,用于生产这个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也没有其他原料、包装材料剩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证据复制单,询问笔录,该批次化妆品批生产记录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销售单、产品成品检验报告、召回通知和召回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不具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的“绮妆染发膏(黑色)”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构成《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所指的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罚则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37.2元;
二、罚款2257.6元。
罚没款合计2794.8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02日
罚没 2794 元
广州市绮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绮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398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金盆村九曲径路481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金盆村九曲径路481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076533567P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刘青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染烫发类);膏霜乳液单元(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8月19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8月18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绮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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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