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29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禾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400079910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阙彬彬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0月1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299号
当事人:广州市禾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阙彬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KKK6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村秀盛路126号之一3楼4楼
2021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鹤亭村秀盛路125号A栋1楼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该场所发现有2名工人正在灌装生产“溶媒液”产品,发现有灌装机和封口机各一台,发现有“溶媒液”(净含量:5ml)产品成品84箱,每箱1500瓶。现场名叫阙某某的人自称是该场所的负责人,其是广州市禾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其称该场所是广州市禾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租赁的,其现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生产经营场所无该上述地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经当事人确认,在上述场所发现的“溶媒液”(净含量:5ml)产品是其在上述地址生产的,其取得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无该地址。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27日期间在其《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许可场所之外的广州市白云区鹤亭村秀盛路125号A栋1楼灌装生产“溶媒液”(净含量:5ml)产品84箱,每箱1500瓶,货值为12600元。因上述产品未销售,获得销售收入为0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尚未销售、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采用从轻级别处罚。
当事人增加经营场所未进行备案登记的行为,我局已于2021年7月27日依据《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所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溶媒液”(净含量:5ml)产品84箱(1500瓶/箱)、灌装机1台、封口机1台;
二、处罚款1890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所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4日
罚款 18.9万 元
广州市禾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禾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80129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村秀盛路126号之一3楼4楼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村秀盛路126号之一3楼、125号4栋2楼A区、1楼B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ANKKK64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阙彬彬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3月21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8年05月23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禾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