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5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398364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吴军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2月0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59号
当事人: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M2JT0M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启源大道6号4栋303房
法定代表人:黄吴军
成立日期:2019年2月28日
身份证件号码:******************
根据线索,2022年10月起,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等行为开展了调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地址进行报告送达和现场检查、调取当事人的证照及涉案批次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等资料、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5日生产了1933支缤肌PINKYPINKY凡士林烟酰胺臻养润肤膏(批号:HMS21110803A),以单价1.9元/支,总价3655.6元为上海悠芙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加工1924支。上述化妆品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项目菌落总数的检验结果为6.3*106CUF/g、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的检验结果为2.3*103CUF/g,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日召回了1624支不合格产品。我局认定涉案批次产品货值为3672.7元,违法所得为570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2023年1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9****6@qq.com)电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3〕2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决定给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规定化妆品的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缤肌PINKYPINKY凡士林烟酰胺臻养润肤膏(批号:HMS21110803A)1624支;
2.没收违法所得570元;
3.罚款10000元。
合计罚没款1057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03日
罚没 1.06万 元
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90245 |
住所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启源大道6号4栋303房 |
生产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启源大道6号4栋303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CM2JT0M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黄吴军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5月20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4年11月03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