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9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54268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海云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2月0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94号
当事人: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0351731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横沥北贤路85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张海云
一、2022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到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了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办公室等场所,在该公司留样室发现名称为“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2021801,限期使用日期:2025-02-17)的化妆品,共计2盒,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公司送达了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JS2022HP0115),该报告内容显示“检出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上述报告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签收,并确认被检产品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且表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内容及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提取了上述被检产品的生产批记录等资料。并对现场发现的2盒“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2021801,限期使用日期:2025-02-17)化妆品进行扣押。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遂立案调查。
二、2022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到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了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办公室等场所,未发现名称为“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1110801,限期使用日期:2024/11/07)的化妆品。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公司送达了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JS2022HP0474)。该报告内容显示“检出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上述报告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云签收,并确认被检产品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且表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内容及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提取了上述被检产品的生产批记录等资料。
经查明,1、当事人于(对应《检验报告》(No:JS2022HP0115,所检样品)2022年2月18日灌装生产的一批名称为“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2021801,限期使用日期:2025-02-17”)的化妆品,当时共生产了成品306盒,留样室留样6盒,于2022年3月16日销售给江苏昆山市李某300盒,留样室其中有4盒产品不慎被员工丢失,仅剩2盒产品已由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上述产品的销售单价为3.1元/盒,共销售了300盒,货值金额共948.6元(306盒×3.1元/盒),获得销售收入930元(300盒×3.1元/盒),违法所得金额930元。
2、当事人于(对应《检验报告》(No:JS2022HP0474)所检样品)2021年11月8日灌装生产的一批名称为“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1110801,限期使用日期:2024/11/07)的化妆品,当时共生产了成品306盒,留样室留样6盒,于2022年5月13日销售给江苏南通谢某300盒。留样室留样的6盒产品不慎被员工丢失,现无库存。上述产品的销售单价为3.1元/盒,共销售了300盒,货值金额共948.6元(306盒×3.1元/盒),获得销售收入930元(300盒×3.1元/盒),违法所得金额930元。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6日向江苏昆山市客户李某对涉案“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2021801,限期使用日期:2025-02-17)产品进行召回,截止到2022年12月22日,因上述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1日向江苏南通客户谢某对涉案“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1110801,限期使用日期:2024/11/07”产品进行召回,截止到2022年12月22日,因上述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销售单据、生产记录、证据提取单、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3年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批次产品生产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予以从轻级别处罚。
当事人未执行留样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警告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
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级别处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860元;
二、罚款550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01日
罚没 5.69万 元
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954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秀盛路3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秀盛路3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0803517316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张海云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7月08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5月2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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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