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神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5650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民琪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1月0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7号
当事人:广州市神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1195571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上村中街自编21号
法定代表人:刘民琪
2022年4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南宁市坤隆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销售的标注为广州市神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卡佛尼炫彩染发露(自然黑)”(批号:***********、包装规格:500ml*2)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编号:No:HZ2022CJ0349,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2022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HZ2022CJ0349),并对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进行检查,在留样室发现“卡佛尼炫彩染发露(自然黑)”(批号:***********、包装规格:500ml*2)的留样品4盒。当事人现场签收了《检验报告》(No:HZ2022CJ0349),并表示对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3日生产“卡佛尼炫彩染发露(自然黑)”960盒,批号:***********,包装规格:500ml*2,标注限期使用日期:2024/12/12,其中2盒用于检验,4盒作为留样。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9日售出930盒,单价4.5元/盒,销售额为4185元;于2022年2月21日向南宁市坤隆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销售24盒,销售单价4.5元/盒,销售额为108元。上述产品均已售出,无法召回。综上,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4320元,违法所得为429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检验报告》(No:HZ2022CJ0349)、化妆品批生产记录、销售单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2年1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以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决定适用一般幅度进行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卡佛尼炫彩染发露(自然黑)”产品(批号:***********)的违法所得4293元;
二、处以罚款30707元。(罚没款合计35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09日
罚没 3.93万 元
广州市神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神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253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上村中街自编21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上村中街自编21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711955719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刘民琪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7月13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7月12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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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