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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27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0923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叶绍顺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12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275号


当事人: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08329135K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村第2工业区大坑边
法定代表人:叶绍顺

根据《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GS2022HC00283)和复检报告《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HZ2022F02304,2022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生产的“美琦诗染发膏-铅笔灰色”(批号:HL2104240801,规格:100ml)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24日生产“美琦诗染发膏-铅笔灰色”(批号:HL2104240801,规格:100ml)”1000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6盒用于留样,剩余992盒于2021年4月28日售出,单价2.2元,销售收入2182.4元,违法所得为2182.4元,货值2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成品入库单、销售出货单、检验记录、产品批次记录、《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GS2022HC00283、《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HZ2022F02304、询问调查笔录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情况。
3.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及附录,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资质。
我局于2022年1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行为符合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名为“美琦诗染发膏-铅笔灰色”(批号:HL2104240801,规格:100ml)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182.4元;
二、对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罚款85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87182.4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9日

罚没 8.72

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39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村第2工业区大坑边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村第2工业区大坑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08329135K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叶绍顺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7月05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8月04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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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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