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25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茂叶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49009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冠茂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2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252号
当事人:广州茂叶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M6H93F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南岭工业区南路13号201
法定代表人:刘冠茂
2022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茂叶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南岭工业区南路13号201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并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HZ20222267),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菌落总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成品区、留样室等场所进行检查,在留样室发现上述检验报告中被抽检的名为“迪姿诺八杯水盈润补水面膜”(批号:MY20220303)的留样品8盒。当事人现场签收《检验报告》(No:HZ20222267),并表示对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官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于2022年3月3日计划生产“迪姿诺八杯水盈润补水面膜”1000盒,损耗6盒,实际生产994盒,产品规格:30mlX10片/盒,批号:MY20220303,限期使用日期:20250302,其中6盒用于检验,8盒作为留样,剩余980盒于2022年3月16日销售给广州官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单价3元/盒,销售额共计2940元。上述产品均已售出,无法召回。综上,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982元,违法所得为29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检验报告》(No:HZ20222267)、委托加工协议、化妆品批生产记录、出库单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2年12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以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决定适用一般幅度进行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迪姿诺八杯水盈润补水面膜”产品(批号:MY20220303)的违法所得2940元;
二、处以罚款22060元。
(罚没款合计25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7日
罚没 2.5万 元
广州茂叶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茂叶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80048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南岭工业区南路13号201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南岭工业区南路13号20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AM6H93F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刘冠茂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2年10月20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10月19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茂叶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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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