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20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八杯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82087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廖湖霞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1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201号
当事人:广州八杯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3150625X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南路88号201
法定代表人:廖湖霞
我局收到上级交办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线索,《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HC202201602),报告显示,标识广州八杯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傲谷氨基酸香薰沐浴露”(批号:BBS20211122A3、规格型号:800ml/瓶,限用日期:20241121)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0.0015(淋洗类产品,不能和甲基异噻唑啉酮同时使用),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8日现场送达该《检验报告》,该公司承认被抽检的批次产品是其生产,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仓库、留样室、生产车间进行检查,在留样室发现报告所述批次产品留样4瓶,生产车间、仓库未发现上述报告所示批次产品;并对报告所述批次产品留样进行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2日生产“傲谷氨基酸香薰沐浴露”(批号:BBS20211122A3、规格型号:800ml/瓶,限用日期:20241121)产品共124瓶,销售价3.6元/瓶。共销售120瓶,4瓶用作留样,总货值446.4元,违法所得432元。当事人称,用于生产这个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也没有其他原料、包装材料剩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妆品监督抽检检告》(编号:NO.HC202201602),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情况;
2.现场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3.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情况;
5.该批次化妆品备案信息、批生产记录表、成品发货单、销售记录、留样清单、产品成品检验报告、召回通知和召回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后续配合处理情况;
6.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我局于2022年12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具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32元;
二、没收“傲谷氨基酸香薰沐浴露”(批号:BBS20211122A3、规格型号:800ml/瓶,限用日期:20241121)产品4瓶;
三、罚款25000元。
罚没款合计25432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6日
罚没 2.54万 元
广州八杯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八杯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90167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南路88号201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南路88号B栋二楼、C栋二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33150625X3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廖湖霞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3月03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4年08月19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八杯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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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