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146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苏莎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73278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郑伟洪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0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146号
当事人:广州苏莎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1060493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横沥北贤路85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郑伟洪
我局接市局转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交办协查(线索)事项的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2]451号),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发梧桐柔顺护理霜”相关情况开展调查。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8日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横沥北贤路85号之二的广州苏莎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了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留样间等场所,未发现名称为“发梧桐柔顺护理霜”(标签标示:生产商:广州苏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417,FWT230419烟台,限用2025/02/11)的产品。经该公司确认,“发梧桐柔顺护理霜”产品是该公司销售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上述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等资料,当事人持有的“发梧桐柔顺护理霜”备案凭证已于2021年5月24日注销,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等资料,当事人涉嫌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遂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12日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横沥北贤路85号之二的广州苏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发梧桐柔顺护理霜”(批号:FWT230419烟台,限用日期:2025/02/11)产品,由于上述产品处于试生产阶段,一共生产了120盒,单价成本9.8元/盒(料体4.2元+包材2.1元+加工费3.5元),生产成本合计为1176元。当事人将上述产品以每盒20元的价格对许昌安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了100盒,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400元(20×120/盒),销售金额共计2000元,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000元。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公司负责人郑某某称剩余上述产品20盒中6瓶用于自检消耗,6瓶用于第三方机构检测消耗,留样了8瓶,后由于保管不善,丢失了,现无库存;当事人于2022年6月28日向许昌安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截止到2022年9月1日,因上述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2年11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处罚。
另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发梧桐柔顺护理霜”(标签标示:生产商:广州苏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417,FWT230419烟台,限用2025/02/11)化妆品外包装标签标识的生产许可证号与其实际生产许可证号不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该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因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按照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按要求执行产品留样制度,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8日向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警告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二、罚款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停止销售标签虚假的普通化妆品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02日
罚没 1.2万 元
广州苏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苏莎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00231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横沥北贤路85号之二(空港白云)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横沥北贤路85号之二A栋一楼、B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3210604936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郑伟洪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3月05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5年11月2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苏莎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