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106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86301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易红军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1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106号
当事人: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55767665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岗埔路一街4号
法定代表人:易红军
根据市局转来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的线索,2022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岗埔路一街4号的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编号:N0:HC202201600),该报告显示该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生产的批号为Z20220315的化妆品“山川汲物米浆精华多效护发滑滑霜”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超标,达到0.0020,该产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3月05日接受广州珍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共生产的批号为Z20220315的化妆品“山川汲物米浆精华多效护发滑滑霜”252支,于2022年03月29日向委托方广州珍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出货销售246支,销售单价为3.6元/支,故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为907.2元,违法所得为885.6元。6瓶留样产品被我局依法扣押。“山川汲物米浆精华多效护发滑滑霜”备案方为委托方广州珍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其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013889。
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等情形,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于2022年3月5日接受广州珍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委托,生产批号为Z20220315的化妆品“山川汲物米浆精华多效护发滑滑霜”252支,该批次产品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超标,达到0.0020,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化妆品“山川汲物米浆精华多效护发滑滑霜”6瓶(批号为Z20220315);
2.没收违法所得885.6元;
3.罚款2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3885.6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7日
罚没 2.39万 元
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90255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岗埔路一街4号(自主申报)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岗埔路一街4号A栋1-3楼、B栋2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3557676658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易红军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0年08月1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4年11月19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