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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33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凌宇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11054540512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何本元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334号


根据移送线索,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凌宇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NO:HC20240494),当事人予以签收,确认上述检验报告内所附批次名为“诗享焕活蚕丝蛋白水润精华乳(批号:20240324)的产品是当事人生产的。《检验报告》(NO:HC20240494)中“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检验项目检出浓度超标,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034)。当事人于2024年3月开始组织生产“诗享焕活蚕丝蛋白水润精华乳”(批号:20240324),共计划生产120kg,其中0.3kg用于出厂抽样检验,119.7kg用于灌装产品,共灌装得到203瓶“诗享焕活蚕丝蛋白水润精华乳”(规格:600ml/瓶)。3瓶作为留样,销售200瓶,销售单价3.5元/瓶,总销售金额为700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710.5元,违法所得为700元。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检验报告》(NO:HC20240494)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并对客户发出召回通知,但因为售出时间比较久远所以无法召回处理。剩下的3瓶留样产品,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自行作了销毁处理。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2、证据复制(提取品)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情况。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和《检验报告》送达情况。4、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5、生产批记录、销售单等,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6、《检验报告》(NO:HC20240494);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检验项目检出浓度超标,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因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工具、设备并非专门用于生产该产品,建议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00元;二、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7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

罚没 1.57

广州凌宇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凌宇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03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虹村四社(土名)新屋背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长湴新屋背工业路6号101-201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54540512L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冼祥姑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9月0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9月02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凌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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