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抽检飞检不合格信息平台

声明:本站所有抽样检验、飞行检查、生产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均来自网络采集,实际情况和实时最新状态最终以官方公布为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18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慕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MA59MQF5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旭梅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188号


当事人:广州慕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QF51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同泰路春晖街1号407房;法定代表人:周旭梅;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经查明:2024年8月26日,我局向广州慕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由中检科(北京)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CAIQCTC364240114037)一份。该《检验报告》显示:该公司作为被检产品的境内责任人,麦卢蜜思羊初乳鲜润丝滑身体乳[规格:250g/瓶,批次:M0606],经抽样检验,“苯甲醇,脱氢乙酸”未检出,但标签成分中有标注;“苯氧乙醇,4-羟基苯甲酸甲酯”检出,但标签成分中无标注;其他检验项目,结果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上述检验报告中的产品是其向新西兰进口,作为该产品的境内责任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产品。经核查,2023年8月21日,当事人向新西兰进口了1080瓶“麦卢蜜思羊初乳鲜润丝滑身体乳[规格:250g/瓶,批次:M0606]”。2023年8月25日,当事人销售了1080瓶“麦卢蜜思羊初乳鲜润丝滑身体乳”给经销商“武汉兴迈鼎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成品出货单(记录编号:QR-WH-006R0),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麦卢蜜思羊初乳鲜润丝滑身体乳[规格:250g/瓶,批次:M0606]”的价格为11元/瓶,共销售了1080瓶,总销售价为:11880元,货值金额为11880元,违法所得为11880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A2024-01-J760143)、销售单(编号:XS***********)、加工订单(订单编号:BMJN20231201)、中国工商银行的电子回单(电子回单号码:0071-3505-1745-1100)、《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本局于2024年11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和《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以注册人、备案人的名义,办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按照与注册人、备案人的协议,对投放境内市场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1880元;二、罚款6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71880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行为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

罚没 7.19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站长

联系站长

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

本站所有数据已加入个人专属标记,任何组织或个人禁止采集或转载,一经发现将通报警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