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836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碧婷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400016864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邓少纯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9月1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836号
当事人:广州碧婷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63978993N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华业路5号
法定代表人:邓少纯
2022年6月16日,根据上级移交线索,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其生产的5盒涉嫌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圣肤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另案调查)委托生产“依易美花月情美乳霜(委托合同产品名称)”,委托数量2000盒,双方约定,产品的包材由广州圣肤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原料由当事人提供,并由当事人加工生产出成品后交付广州圣肤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圣肤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提供产品包材,包括彩盒、吸塑、瓶子、外罩等材料(包材成本价为1元/盒),产品外观包装上标识“依易美丰韵美乳霜”、“国妆特字20192096”等信息。当事人于2021年5月10日生产了1590盒“依易美丰韵美乳霜”产品,批号:E030221,规格:50g/盒,检验共用去2盒(出厂检验1盒,后期检验1盒),剩余留样5盒(已于2022年8月22日被我局扣押),于2021年5月15日实际交货给广州圣肤兰化妆品有限公司1583盒,收取3324.3元加工费(加工价格为2.1元/盒),其中当事人提供的原料成本2067元(1.3元/盒×1590盒)。
当事人持有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妆特字:G20192096)中产品名称是“花月情千姿美乳霜”,其生产的产品“依易美丰韵美乳霜(批号:E030221,国妆特字:20192096)”属特殊化妆品,产品名称与实际特证产品名称不一致,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上述产品的工具、设备,剩余包装材料退还委托方广州圣肤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原料已用完,产品无库存,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因涉案产品已被客户销售完毕,当事人未能顺利召回,未退还相关费用。
根据当事人收取涉案产品加工费的情况,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3324.3元,涉案产品货值4929元(3.1元/盒×1590盒)。
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委托加工合同书》、生产批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2年9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中的一般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324.3元;
二、没收违法生产的5瓶“依易美丰韵美乳霜”产品;
三、罚款9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93324.3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9月16日
罚没 9.33万 元
广州碧婷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碧婷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761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华业路5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华业路5号2栋2层、3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563978993N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邓少纯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7月25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7月24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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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