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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市监处罚〔2024〕1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惠州市宝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1322MA4WC4PQ1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欧小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30日 |
博市监处罚〔2024〕18号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
生产企业名称 | 惠州市宝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90024 |
住所 | 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西田村西埔小组水兰(土名)广达鞋厂南边 |
生产地址 | 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西田村西埔小组水兰(土名)广达鞋厂南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22MA4WC4PQ13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欧小谷 |
生产许可项目 |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气雾剂类) |
发证日期 | 2019年01月28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4年01月27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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