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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79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舒悦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0418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严兵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9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799号


当事人:广州市舒悦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E03Y8G
法定代表人:严兵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华盛南路99号

2022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由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QH202270302),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SUYER舒悦水润回生原浆”产品(批号:SY20220210A;规格:500ml;限用日期:20250209)经抽样检验,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标准规定为≤0.0015,检验结果为0.0020)。(备注:(1)甲基异噻唑啉酮的检验结果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下甲基异噻唑啉酮含量。(2)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2.6∶1)。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予以签收并表示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未发现涉检批次产品,但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有涉检的留样产品2瓶,执法人员对该产品依法予以扣押并现场提取了涉检产品的生产、销售等单据资料。
另外,接潜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潜市监协查[2022]312号),称当事人生产的“碧柔欧舒丹蚕丝蛋白回生浆(新品二代)”(批号:SY20210317N)产品未备案上市销售,执法人员依法对其检查,但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经当事人确认,上述涉案协查产品是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涉案产品的生产及销售等相关资料。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10日生产了“SUYER舒悦水润回生原浆”产品(批号:SY20220210A;规格:500ml;限用日期:20250209)184瓶,每瓶价格7.80元,合计货值金额1435.20元。于2022年2月18日以每瓶7.80元的价格销售了180瓶(2瓶检测,2瓶留样),销售金额合计1404元,违法所得合计1404元。
当事人于2021年3月17日生产了“碧柔欧舒丹蚕丝蛋白回生浆(新品二代)”产品(批号:SY20210317N;规格500ml)361瓶,每瓶价格7.80元,合计货值金额2815.80元。于2021年3月25日以每瓶7.80元的价格销售了360瓶(自检1瓶,没有留样),销售金额合计2808元,违法所得合计2808元。
上述两款产品销售金额合计4212元,合计违法所得4212元。
当事人于2022年5月16日、2022年7月4日分别两次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并致电经销商客户告知召回上述问题产品,但客户反馈称产品己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生产记录、销售单据、产品召回通知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2年9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等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法采用一般级别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3000元(一般处罚);
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7000元(一般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分开处罚,合并执行,处罚如下:
一、没收“SUYER舒悦水润回生原浆”产品(批号:SY20220210A;规格:500ml;限用日期:20250209)2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4212元;
三、罚款40000元。
以上罚没款金额合计44212元。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和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9月13日

罚没 4.42

广州市舒悦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舒悦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10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华盛南路99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华盛南路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E03Y8G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严兵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6月1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7月18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舒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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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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