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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23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2年第53号)


  在2022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标示为广州即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立可雅黄金蜗牛嫩肤补水蚕丝面膜等23批次化妆品(含牙膏,下同)不符合规定(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要求天津、河北、江苏、福建、广东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23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23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



海圣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PA+++抽样检验不合格信息表

样品名称海圣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PA+++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广州姿采化妆品厂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工业区兴业路51号
被抽样单位名称丹东市振兴区青宏春贤化妆品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辽宁丹东市振兴区七经街50号
包装规格65g
标示批号QA2022030203
标示生产日期/
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20250301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所在地/产品进口地区广东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国妆特字G20212375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994
检验机构名称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
不符合规定项目成分比对
检验结果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水杨酸乙基己酯、胡莫柳酯、奥克立林
规定要求/
备注/

广州姿采化妆品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姿采化妆品厂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99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工业区兴业路51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工业区兴业路5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785644259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吴文松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浴盐类)
发证日期2022年08月22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8月2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姿采化妆品厂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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