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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委托方沈阳盛大菲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受托方沈阳爱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菲同精纯植物凝胶,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已要求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涉及的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2年10月18日
样品名称 | 菲同精纯植物凝胶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 | 委托方:沈阳盛大菲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受托方:沈阳爱华化妆品有限公司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 | 委托方:辽宁省辽中县刘二堡镇刘南村,受托方: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正良一路六号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个旧市佳佳美妆化妆品商店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金湖南路69号 |
包装规格 | 50g |
标示批号 | 2021113012 |
标示生产日期 | / |
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 | 保质期:3年,限期使用日期:20241129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所在地/产品进口地区 | 辽宁 |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 辽G妆网备字2017000383 |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 | 辽妆20170003 |
检验机构名称 | 初检机构: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
不符合规定项目 | 倍他米松双丙酸酯 |
检验结果 | 41.91μg/g(复检结果) |
规定要求 | / |
备注 | / |
产品名称 | 菲同精纯植物凝胶 |
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 辽G妆网备字2017000383 |
成分 | 库拉索芦荟(ALOE BARBADENSIS)叶汁粉、大花仙人掌(CEREUS GRANDIFLORUS)提取物、蜂胶提取物、金盏花(CALENDULA OFFICINALIS)提取物、黄原胶、丙二醇、透明质酸、海藻糖、甘油、丙烯酸(酯)类 共聚物、EDTA 二钠、羟苯甲酯、三乙醇胺、水 |
备案状态 | 2022-03-31已注销 |
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 查看 |
产品包装平面图 | 查看 |
生产企业名称 | 沈阳爱华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辽妆20170003 |
住所 | 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正良一路六号 |
生产地址 | 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正良一路六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37507797894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秦继东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蜡基单元 |
发证日期 | 2022年03月23日 |
发证机关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3月22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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