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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标示为广州鹏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生产(代理)的GULDK?鹏美染发膏(黑色)等6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成分(见附件)。
涉及的标示生产(代理)企业及其不合格产品为:标示为广州鹏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GULDK?鹏美染发膏(黑色),北京韩星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代理的花嫉温和染发膏7N黄褐色,殊眼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代理的花嫉温和染发膏1N黑色、花嫉温和染发膏3N深褐色,张家港市显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显美?美国护肤甘油,福州绿野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喜康贝倍?金芦荟祛痘膏。
上述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广东、北京、上海、江苏、福建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湖南、内蒙古、浙江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上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19年12月24日
样品名称 | 花嫉温和染发膏1N黑色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 | 经销商:殊眼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生产商:(株)殊眼香妆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 | 经销商: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01号远东大厦1414室,生产商:韩国京畿道广州市墙枝洞388-13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内蒙古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楼超市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116号鞍山道步行街华凯大厦1—2层 |
包装规格 | 第一剂68g/第二剂68g |
标示批号 | / |
标示生产日期 | 170220 |
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 | 3年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所在地/产品进口地区 | 韩国 |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 国妆特进字J20151256 |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 | / |
检验机构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 |
不符合规定项目 | 检出禁用物质邻氨基苯酚 检出成分与批件及标签标识成分不符 |
检验结果 | 0.10% 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间氨基苯酚、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间苯二酚。 |
规定要求 | |
备注 | / |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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