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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标示为云南木源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等生产的本草秀复祛痘原液二号1批次祛痘/抗粉刺类产品,标示为广州莎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德生源育发健发养发液1批次养发/育发类产品,标示为汕头市金雅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采媚芦荟保湿霜(高度保湿)1批次保湿护肤类产品,标示为广州名露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婴瑞儿婴儿松花玉米爽身粉等2批次爽身粉类产品检出禁用物质(见附件)。
上述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云南、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有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云南、北京、广西、天津、江苏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上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相关企业或者单位的处理结果,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
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大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宣贯力度,督促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1年01月28日
样品名称 | 采媚芦荟保湿霜(高度保湿)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 | 汕头市金雅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 |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下窖窖内片工业区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南京德龙百货销售中心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2号金桥市场西区一楼A1274号 |
包装规格 | 50g |
标示批号 | JYH12-A344 |
标示生产日期 | / |
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 | 12/11/24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所在地/产品进口地区 | 广东 |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 粤G妆网备字2016001334 |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 | 粤妆20160146 |
检验机构名称 |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
不符合规定项目 | 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 |
检验结果 | <13μg/g(甲基氯异噻唑啉酮最低定量浓度为13μg/g) |
规定要求 | 检出物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的禁用物质 |
备注 | / |
产品名称 | 采媚芦荟保湿霜(高度保湿) |
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 粤G妆网备字2016001334 |
成分 | 水、棕榈酸异丙酯、甘油、月桂醇聚醚-11、甲基葡糖倍半硬脂酸酯、聚二甲基硅氧烷、鲸蜡硬脂醇、芦荟提取物、泛醇、黄原胶、卡波姆、三乙醇胺、羟苯甲酯、羟苯丙酯、香精 |
备案状态 | 2020-12-02已注销 |
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 查看 |
产品包装平面图 | 查看 |
生产企业名称 | 汕头市金雅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146 |
住所 |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下窖窖内片工业区 |
生产地址 |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下窖窖内片工业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515617460656L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宏歆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2年07月08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7月07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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