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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等单位检验,标示为珠海希恩化妆品有限公司等生产的蕾特恩祛痘精华霜等9批次宣称祛痘/抗粉刺类产品检出禁用物质(见附件)。
上述不合格产品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有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广东、宁夏、青海、山西、安徽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上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相关企业或者单位的处理结果,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0年12月16日
样品名称 | 蕾特恩祛痘菁华液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 | 珠海希恩化妆品有限公司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 |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创业西一路1号1#厂房第二、三层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西宁市城西区蕾特恩生活美容店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81号4号楼1-9室 |
包装规格 | 30ml |
标示批号 | 2019/10/18/01 |
标示生产日期 | / |
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 | 10/17/22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所在地/产品进口地区 | 广东 |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 粤G妆网备字2019162213 |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 | 粤妆20190103 |
检验机构名称 | 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 |
不符合规定项目 | 赛庚啶 |
检验结果 | 6335ng/g |
规定要求 | 检出物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的禁用物质 |
备注 | / |
产品名称 | 蕾特恩祛痘菁华液 |
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 粤G妆网备字2019162213 |
成分 | 水、丁二醇、苦参(SOPHORA ANGUSTIFOLIA)根提取物、银杏(GINKGO BILOBA)叶提取物、积雪草(CENTELLA ASIATICA)根提取物、吡哆素、辛酰甘氨酸、粉防己(STEPHANIA TETRANDRA)提取物、烟酰胺、EDTA 二钠、黄原胶、季铵盐-73、辛酰羟肟酸、甘油辛酸酯、1,3-丙二醇、CI 15985、羟苯甲酯 |
备案状态 | 2022-12-05已注销 |
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 查看 |
产品包装平面图 | 查看 |
生产企业名称 | 珠海希恩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90103 |
住所 |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创业西一路1号1#厂房第二、三层 |
生产地址 |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创业西一路1号1#厂房第二、三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MA52U75K61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玉明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2年09月2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8月16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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