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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9批次检出禁用物质化妆品的通告(2020年第82号)


  在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等单位检验,标示为珠海希恩化妆品有限公司等生产的蕾特恩祛痘精华霜等9批次宣称祛痘/抗粉刺类产品检出禁用物质(见附件)。

  上述不合格产品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有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广东、宁夏、青海、山西、安徽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上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相关企业或者单位的处理结果,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9批次检出禁用物质化妆品信息



蕾特恩祛痘菁华液抽样检验不合格信息表

样品名称蕾特恩祛痘菁华液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珠海希恩化妆品有限公司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创业西一路1号1#厂房第二、三层
被抽样单位名称珠海希恩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创业西一路1号1#厂房第二、三层
包装规格30ml
标示批号201910220301
标示生产日期/
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10/21/22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所在地/产品进口地区广东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9162213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90103
检验机构名称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不符合规定项目赛庚啶
检验结果4607μg/kg
规定要求检出物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的禁用物质
备注/

蕾特恩祛痘菁华液的备案信息

产品名称蕾特恩祛痘菁华液
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9162213
成分水、丁二醇、苦参(SOPHORA ANGUSTIFOLIA)根提取物、银杏(GINKGO BILOBA)叶提取物、积雪草(CENTELLA ASIATICA)根提取物、吡哆素、辛酰甘氨酸、粉防己(STEPHANIA TETRANDRA)提取物、烟酰胺、EDTA 二钠、黄原胶、季铵盐-73、辛酰羟肟酸、甘油辛酸酯、1,3-丙二醇、CI 15985、羟苯甲酯
备案状态2022-12-05已注销
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查看
产品包装平面图查看

珠海希恩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珠海希恩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103
住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创业西一路1号1#厂房第二、三层
生产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创业西一路1号1#厂房第二、三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2U75K61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玉明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2年09月22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8月16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珠海希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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