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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等单位检验,标示为广州市景红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景红达染发膏(金色)等27批次染发类产品不合格(见附件)。
上述不合格产品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有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辽宁、贵州、云南、江西、浙江、江苏、广东、重庆、广西、四川(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上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相关企业或者单位的处理结果,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0年12月16日
样品名称 | 景红达染发膏(金色)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 | 广州市景红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南村大坑圣穗蓝大道3号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沈阳市沈河区橙色小雨点美容美发用品商行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翰林路53号 |
包装规格 | 100ml |
标示批号 | H06A8510 |
标示生产日期 | / |
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 | 20220805 三年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所在地/产品进口地区 | 广东 |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 国妆特字G20130782 |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 | 粤妆20160273 |
检验机构名称 | 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 |
不符合规定项目 | 标签标识 |
检验结果 | (1)该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染发剂一致。(2)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4-氨基-2-羟基甲苯。 |
规定要求 | |
备注 | / |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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