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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市彩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黄人婴童补水润肤霜(透明质酸)等43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要求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广东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4年01月04日
样品名称 | 园花沐浴露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 | 扬州市红星日用品厂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 | 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念二村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伊宁市岁瑞美居快捷酒店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斯大林街2巷8号 |
包装规格 | 20g |
标示批号 | / |
标示生产日期 | 2022/7/28 |
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 | 3年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所在地/产品进口地区 | 江苏 |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 苏G妆网备字2014001465 |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 | 苏妆20160057 |
检验机构名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 |
不符合规定项目 | 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 |
检验结果 | 0.0019% |
规定要求 | ≤0.0015% |
备注 | 扬州市红星日用品厂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经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该企业未生产或者进口过该批次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 |
产品名称 | 园花沐浴露 |
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 苏G妆网备字2014001465 |
成分 | 水、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钠、氯化钠、椰油酰胺 DEA、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月桂醇硫酸酯钠、乙二醇二硬脂酸酯、香精、柠檬酸、PEG-150 二硬脂酸酯、乙二醇硬脂酸酯、硝酸镁、硫酸钠、甲基氯异噻唑啉酮、氯化镁、甲基异噻唑啉酮 |
备案状态 | |
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 查看 |
产品包装平面图 | 查看 |
生产企业名称 | 扬州市红星日用品厂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苏妆20160057 |
住所 | 沙头镇念二村 |
生产地址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念二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02141256157T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朱大泉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 |
发证日期 | 2022年08月23日 |
发证机关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8月22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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